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点工作,审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规模、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职称职级晋升、岗位设置与聘用等基本制度和方案,教职工招聘录用方案,重要人事调配(含正高职称人员、博士及学科学术带头人)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单笔80万元(含)以上(包括:预算调整、需进行二次分配或需具体明确支出内容的预算经费,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招标、审计决算事项,设备、仪器、物资、服务等的采购计划、招投标和报废事项,投资项目等。下同)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3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重要校办产业政策。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全校性重大活动方案。
12.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具体执行方案。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研究决定单笔5万元(含)—80万元(不含)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0.3万元(含)—3万元(不含)的重大捐赠,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1.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2.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3.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4.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5.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6.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7.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8.行政重要会议报告、校长代表班子的重要讲话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19.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20.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1.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2.研究各单位(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听取分管校领导关于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实施情况通报。
23.校长向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2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双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所涉及议题的讨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部门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并附议题材料(部门负责人须严格审核把关,在议题材料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交由党委行政办公室汇总形成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建议,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及上级文件制度已明确的执行类事项、学校领导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且无特殊情况的事项、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已明确授权由学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协调决定的事项、依规应由部门(单位)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施决策咨询制度,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或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至少在会前3个工作日提交议题审批表和议题材料,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校长明确要求必须上当次会议外,均顺延安排。党委行政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议题材料应合法、完备、真实、准确、有效,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负责。材料主要包括议题申报表、议题汇报文稿及相关论证材料,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分析,承办部门应明确建议方案,必要时需列出资料清单。
议题汇报文稿应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内容一般应包括议题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政策依据、解决的建议或方案及下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四条 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按既定议题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出席成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议题列席人员应就议题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回答校长办公会议成员询问,供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分管校领导(含A、B角)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重要议题应缓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同意或通过,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原则同意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定,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发言和议事决策情况及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不得发表与校长办公会议不一致的意见,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专人如实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反馈,按月梳理汇总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报校长,并及时公布。纪委办做好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巡察督查办加强对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校长办公会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党委行政办公室会同纪委办等部门每学期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实施成效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前述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g4355线路检测中心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攀学院党〔2016〕73号)同时废止。
中共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