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 2021年颁布 >> 正文
2021年颁布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3-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政治标准、用人导向等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科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教学单位经学校核准设置的教研室、实验室、分团委负责人,由教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在干部提拔任用中认同其任职经历。由学校聘任的组织员在干部提拔任用中认同其任职经历。

学校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内设科级管理岗位由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免、管理,依据附属医院实际制定相关文件,报学校备案,所聘任人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科级干部聘用期满调整、个别提拔任用,都应在学校科级管理岗位干部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调配和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调动或者任命科级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七条 担任学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校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岗位,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担任科级干部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担任科级干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科级正职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正科级岗位(主任科员)任职经历;具有副科级岗位(副主任科员)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任职(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博士来校工作一年以上。

(四)提任科级副职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副科级岗位(副主任科员)任职经历;具有九级职员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硕士来校工作一年以上;博士。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应当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党团部门和学工系统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

(八)近三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工作业绩突出,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须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学校科级干部聘用期满调整、个别提拔任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或指导实施,应当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科级干部聘用期满调整,由学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聘任)工作建议;就选拔任用的岗位、原则要求、条件、选聘范围及程序等提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在学校科级干部空缺的情况下,需进行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就空缺岗位、条件、选聘范围等提出沟通方案,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实施,程序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十二条 考察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召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确定考察对象,组建考察组进行考察,工作程序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方案及干部考察报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干部任免事项报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的干部任免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若有破格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情况,在讨论确定前,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

第十四条 任职

(一)新提拔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学校党委印发任职通知。

(二)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任科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开展试用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任用,其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期职务。

第四章 交流和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期制及轮岗交流制度,加强机关和二级学院优秀干部交流力度。每一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任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岗位专业性特别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暂缓交流。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非试用期科级干部可随时交流。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及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执行。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七条 科级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辞职,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科级干部辞职未获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免职,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退出科级干部岗位的,可转聘管理岗位职员或专业技术相应岗位。转聘管理岗位职员的,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所对应职级核定;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若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可按有关程序参加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选任科级干部的纪律和监督程序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20〕81号)。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攀学院党〔2016〕90 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mg435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