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资格遴选、上岗聘任和管理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导包括学术学位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导两类。硕导需要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等素质。
第三条 硕导申请者所申报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必须与其从事的研究方向一致。
第四条 硕导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实施者,是全面落实研究生培养阶段立德树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硕导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按需遴选、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人才培养是硕导的首要职责。硕导需要在研究生培养教育各环节认真履行科研育人及相应岗位职责,并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权利。
第七条 硕导的主要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硕导是做好研究生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思想交流、谈心指导,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业、生活、情感及心理健康等状况,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硕导要因材施教,认真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强化学术指导,营造和谐创新的学术环境,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应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三)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专业实践活动,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五)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带领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可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开展学科前沿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六)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硕导无特殊情况应至少每周与研究生见面一次,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七)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无特殊情况应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负责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并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八)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注重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审核把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责任。
(九)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十)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要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其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八条 硕导的主要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享有mg4355线路检测中心教师的基本权利。
(二)参与研究生招生考核,对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指导研究生全过程中自行安排指导工作。
(三)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学业状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所负责培养的研究生提出毕业与授予学位的意见,或暂缓毕业、推迟论文答辩等决定。
(四)对品行不端或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解除与其指导关系的申请以及适宜的处理意见,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学位点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五)在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所在单位或学校提出申诉和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条件
第九条 硕导申请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原则上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在职教师不再参加硕导遴选。
(四)应具有资助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导申请条件
在满足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五年成果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研经费
可支配的经费原则上理工科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5万元。
(二)科研项目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
(三)科研成果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或省部级哲社优秀成果奖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学科领域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高质量论文不少于3篇。
3.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 1 项(排名前三);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收益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导申请条件
在满足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五年成果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研经费
可支配的经费原则上理工科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8万元。
(二)科研项目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工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20万元。
(三)科研成果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或省部级哲社优秀成果奖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学科领域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高质量论文不少于3篇。
3.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收益工科不少于40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10万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4.体育类和艺术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集;
(2)入选全国专业协会展评的艺术作品;
(3)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展览、展演、展映;
(4)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协会及以上等级奖;
(5)独立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的展览、展演、展映,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6)获得及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体育类、艺术类个人比赛前6名或集体前3名。
5.专业实践经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
(2)有参与完成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践研究、开发、设计、服务、管理等实践经历;
(3)有从事与专业类别相关的文学、美术作品创作、表演等实践经历。
(四)在满足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有行业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执业资格(一级),可直接认定硕导资格。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十二条 硕导的遴选程序:
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硕导的遴选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位点所在单位。
(二)学位点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评审。学位点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该分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同意票数不少于该分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获通过。
(四)学位点所在单位将通过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评审的申请硕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申请硕导名单(按得票数顺序排序)和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研究生处审查。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和材料,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票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校学位办接受申诉。
(六)学校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硕导遴选名单。
第十三条 硕导遴选工作每年分夏季、冬季两次进行,夏季遴选工作于当年4月申请,6月完成遴选,冬季遴选工作于当年10月申请,12月完成遴选。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新遴选的硕导列入上岗招生硕导备选库。
第五章 上岗聘任与培训
第十四条 硕导实行年度上岗聘任确认,上岗聘任确认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上岗聘任程序为:
(一)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制定《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交应聘硕导申请。
(三)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评审通过上岗应聘名单,并将上岗聘任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新增硕导需参加上岗培训方可上岗。通过上岗培训,新增硕导须了解研究生教育的形势和任务,明确硕导职责,掌握有关政策、制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流程等。
第十六条 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硕导一般不再招生,特殊情况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并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硕导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硕导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硕导应协调好个人工作与研究生指导工作,因公学习、出国六个月以上应向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离开期间须指定一名副硕导负责研究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硕导评聘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硕导评聘中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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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