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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颁布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2023-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各学位点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点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及拟授位名单,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思想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

(二)课程学习要求

拥有学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学术成果,如高水平期刊论文、高水平会议论文、学科竞赛获奖、全国赛事获奖或其他成果形式等。取得的学术成果中,研究生须署名第一且有其指导教师署名或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第一且研究生署名第二。所有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或科研成果奖励等应以mg4355线路检测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四)学位论文

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交通过答辩,成绩合格,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遵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条 授位资格初审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全面审查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业务能力和学术诚信等。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六条 开题报告

研究生须在第三学期期末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由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必须如期参加开题报告会,严禁伪造和抄袭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照《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

第九条 专业学位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包含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

第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与定稿审查。各学院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后、撰写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须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提交定稿。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全面审查。

第十 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均实行预答辩制,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是指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一)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2周。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1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第二次预答辩未通过者不能再次申请本期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四章 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申请

通过论文预答辩的研究生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硕士论文答辩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确认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答辩资格审核

各学院审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各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情况,并审查研究生应达到的学术成果后签署审核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 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拟送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按要求提交研究生处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20%(含2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对文字复制比大于20%,小于40%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后再次学术不端检测;对复检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仍大于20%或首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大于40%(含40%)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形式审查、答辩资格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平台(或线下)全盲评审方式,即对评审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隐匿评审专家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由3位与学位论文学科领域相关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中至少1位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分档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分为三档:同意答辩(总分≥85分);修改后答辩(70≤总分<85);不同意答辩(总分<70)。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使用

(一)若3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则研究生结合专家评语完善论文后参加答辩。

(二)若3位专家评审意见均为修改后答辩,或2位专家评审意见为同意答辩且另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同意答辩且另2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研究生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后参加答辩。

(三)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研究生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四)若有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另2位专家评审意见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则增加第4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若该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研究生不能进入答辩环节;若该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则研究生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后参加答辩。

第二十条 论文修改

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根据,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研究生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审专家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保密,论文评审意见书由学院或研究生部专人收回,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二十二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评审。

第二十三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培养学院将论文提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经申请人指导教师同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别组建的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及以上(须单数)与本学科专业相关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导师资格,委员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事业单位专家)。答辩人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 答辩秘书

论文答辩委员会单独设答辩秘书1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与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须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答辩前5天报研究生部核准备案。研究生部在收到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3天内下达答辩委员会成员批复函至研究生培养学院。批复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答辩方能有效。研究生培养学院至少提前3天将答辩聘请函、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时积极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答辩前1个星期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院长代研究生处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批复函。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学位论文答辩规则和程序。

(三)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主席就答辩人的论文评审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人质询,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评阅意见、答辩人论文陈述等情况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委员须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并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七)投票结束后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九)答辩秘书整理答辩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意见修改报告表》,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汇总最终定稿提交给研究生处再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20%(含2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汇总后提交学校图书馆归档;否则,研究生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一次并经研究生培养学院审核,再次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大于20%的学位论文,终止本次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根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安排,重新申请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七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填写《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学院审核学位授予条件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表决结果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公布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人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者;

(二)曾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申请时仍未解除;

(三)学位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申请延期毕业手续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学位申请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按期毕业,毕业两年内(含两年)达到授位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位。

第八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八条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复议的,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材料交校硕士学位办公室。

(三)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条 保密论文按照学校保密论文相关规定进行论文开题、评阅及答辩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校硕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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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