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发挥好资助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因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访学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参评资格。
第三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和校内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及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名额分配、初评复核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应包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按有关规定遵守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等原则。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
(五)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及以上国家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条件应该同时符合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在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审侧重“发展潜力突出”,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党纪党规(党员学生)、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研究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研究生无特殊原因未按时缴纳学费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者;
(六)有考试不合格课程的;
(七)超过规定修读年限的;
(八)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九)其他不能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数不能超过3次。且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总数及政策要求以四川省教育厅的通知和相关文件为准。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为基数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具体名额由校务会审议通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至各培养单位。参评年度内,二级培养单位如果出现不能满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情形,则应中止评审程序,由学校收回当年已分配指标,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后追加至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和申诉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选考核的重要事项应写入评审报告,并将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存档。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业绩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名额。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有意申请者,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严格根据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初评,按照成果导向的原则,推荐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本单位初评名单确定后,应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学校评审工作会议,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定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对所在培养单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所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后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和名单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学校将当年下拨的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研究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培养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内各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督导和检查。督导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材料及工作记录、召开学生座谈会或电话回访等。
如发现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者发现研究生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的学科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办法,且须经各培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由培养单位的党政联席会或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作出决议后公布。学院制定或修订的实施细则最迟应在当年度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启动前6个月将参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版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mg4355线路检测中心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