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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矩
教师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选派和管理办法
2023-11-2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和地方创新子项目的选派工作,加强对人才培养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切实提高学校综合竞争能力及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学校应用型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项目选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及全职聘任的教职工。

第三条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二)访问学者:3-12个月

(三)博士后:6-24个月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二)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成果突出。

(三)外语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要求。

(四)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科建设主要负责人、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访问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博士后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二章选派程序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各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具备选派条件的人员情况,制定留学人员选派计划。

第七条个人自荐。

第八条教学单位推荐: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选派推荐人选,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选派推荐人选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申报者的科研实力以及正在从事项目的必要性确定拟选派人员。

第十一条对拟选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及人员,并协助选派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对选派出国人员,外语能力未达标者者,教学单位应全力支持其参加四川大学组织的因公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学习,并报销语言培训合格者的语言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选派人员留学期间,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给予的相应资助待遇。

第十四条选派人员留学期间,享受学校工资及福利待遇资助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改革性补贴、保留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学校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第十五条选派人员可报销一次从攀枝花至国际航班出发城市间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年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选派人员留学期间,可以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四章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留学期间,应积极宣传学校,提升学校声誉;认真执行学习和研究计划,努力展示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为师生互访、校际间合作奠定基础;为学校推荐优秀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留学期间应参加留学单位的专业相关课程2门或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回校后出具相关学习资料并有导师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回校报到后应在1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1份不少于5000字的学习总结,3个月内举办1次与本次访学相关的学术讲座。

第二十条留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获奖等)均须署名mg4355线路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四川省教育厅西部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留学期满,必须无条件地返校工作5须退还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资助,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已使用和报销的资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留学期满算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公派留学

第二十三条留学满一年者,其科研工作量应是本人当年在校应完成科研工作量的2,留学期为6个月者,其科研工作量应是本人当年在校应完成科研工作量的1.5,考核期限为2年。学校根据校级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留学回校后应承担1门专业双语课程。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教育厅及学校将于每期项目结束后开展项目调研及总结评估,留学人员及所在单位需配合相应活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抵达学习所在国三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所在学院(部门)报告自己情况,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与所在学院(部门)保持定期联系,每两个月向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一次在外学习研究情况。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留学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回校报到。如遇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回校报到,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商解决。逾期未报到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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