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证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即可领取研究生证。研究生证应贴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研究生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明,每位研究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研究生证。
第四条 研究生证只限研究生本人使用。凡将研究生证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研究生证一经办理,不得涂改。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相关内容时,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处办理。本人姓名变动,应持学校保卫处(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处办理。
第六条 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研究生可享受国家给予的乘车优惠。研究生可持填有终点站(离家最近的火车站)和加盖学校公章的研究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买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研究生入学时统一发放,须粘贴于研究生证内相应位置。首次使用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已输入乘坐次数“4”次,待使用四次后,由学生本人到研究生处充次。
第七条 研究生实行一人一证,不得同时拥有多个研究生证。凡用不当手段重复领取研究生证,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学校对当事研究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令其做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补办、换发研究生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遗失研究生证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向研究生处登记。补办研究生证应将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补办。
(二)研究生证破损,可申请以旧换新。
(三)若在申请补办期间或补办后找回原来的研究生证,应立即向研究生处说明,终止申请或退回新补办的研究生证。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的研究生证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保管,待复学时将研究生证发给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因转专业等办理学籍变动时,需重新办理研究生证,并将原证交回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毕业、转学、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需交回研究生证注销。如遗失,须写明情况并经学院确认属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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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